近日嘉兴市制定了
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》
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
《办法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
面向全市施行
此次《办法》主要有哪些调整?
此次《办法》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待遇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、医疗保障管理、监督管理等,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了统一,即:
(一)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,缴费比例为9%(含职工生育保险费0.5%);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市医保局按年公布,缴费比例为2%。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7%缴纳。
(二)统一缴费年限和补缴比例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(含视作缴费年限)统一设定为男女25年。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,可分5年过渡到位。同时,针对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,提供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两种方式由个人选择,并将一次性补足的补缴比例统一为5%。
(三)统一待遇保障标准。各统筹地门诊和住院待遇基本稳定或略有提高,但提高部分各有不同。
(四)统一转诊就医规定。市域内就医购药不设自费比例。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转诊为前提,市域外规范转诊的,先由个人自费10%后,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;未按规范转诊的,先由个人自费20%后,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。
(五)统一大学生缴费标准。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,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按居民医保标准全额缴纳调整为按30%缴纳,当年大学新生和毕业生按15%缴纳。
(六)统一医疗救助标准。根据省新出台的办法,结合我市各统筹地现有政策,统一了各类人群的救助标准,救助水平总体持平或略有提高。
职工医保参保缴费
(一)属用人单位的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。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,按9%缴纳,其中:职工生育保险0.5%;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2%缴纳,规定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公布。
(二)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7%缴纳。
(三)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。
(四)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(职)人员不缴费。
缴费年限不足补缴
(一)按月延缴。
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。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
(二)一次性补足。
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%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,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,记入医保缴费年限,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职工医保个人账户
(一)在职职工:
45周岁(含)以下150元/月,45周岁以上160元/月。
(二)退休(职)人员:
195元/月。
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,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。退休(职)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后的下月起调整。
职工医保普通门(急)诊(购药)待遇
(一)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:
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,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(急)诊和购药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500元、退休(职)人员300元;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 元,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。
(二)支付比例:
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(联)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80%的比例支付;二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60%的比例支付,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由统筹基金按50%的比例支付。
职工医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
(一)起付标准:
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,二级医疗机构500元,三级医疗机构800元。
(二)支付比例:
1.起付标准以上、20万元以下部分,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(社区卫生服务机构)为90%,二级医疗机构为85%,三级医疗机构为80%。退休(职)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。
2.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%支付
生育保险待遇
(一)生育医疗费(含产前检查)定额标准:
早期妊娠门诊流产为400元;早期妊娠住院流产为1500元;中期妊娠住院引产2500元;正常分娩为3000元;手术助产3500元;剖宫产5000元;宫外孕手术5000元。
(二)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标准:
放、取节育环400元;取残环嵌顿环500元;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;皮下埋植放置、取出术500元;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;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;输精管结扎术800元;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。
参保职工施行本条第(一)项手术时,同时施行第(二)项手术的,其第(二)项手术按标准的50%支付。
居民医保普通门(急)诊(购药)待遇
(一)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(联)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%支付,二级医疗机构按20%支付,其他医药机构按10%支付。
(二)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800元。
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
(一)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:
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(社区卫生服务机构)300元,二级医疗机构500元,三级医疗机构800元。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。
(二)支付比例:
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,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(社区卫生服务机构)按80%支付;二级医疗机构按75%支付;三级医疗机构按 65%支付。
大病保险待遇
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,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.5万元(不含)至5万元部分,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%;5万元(不含)以上,由大病保险基金部分支付70%。
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(不含)至5万元部分,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%;5万元(不含)以上部分,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%。
医疗救助待遇
(一)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;
(二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80%救助;
(三)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、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按70%救助;
(四)本市户籍的0-14周岁(含14周岁)患先天性心脏病、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按80%救助;
(五)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%救助。
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2万元。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,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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